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要求,广泛联合社会力量,推动气象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和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指: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气象科技发展和具有专业特色气象文化为主要内容,具有良好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种场所的总称。
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气象行业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将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总体规划中,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气象现代化建设中,鼓励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和现有条件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参与建设,共同推动气象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传播与普及。
(二)科技为先,深化内涵。围绕公众与社会需求,及时跟进世界气象科技发展步伐,注重体现气象科技发展水平,并深入挖掘和提升其科技内涵。结合数字化、人性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丰富科普展示的内容与形式,进一步增强基地的现代化水平和感染力。
(三)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面向基层、关注民生,突出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知识传播,帮助公众理解气象知识,用好气象信息,掌握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面向重点人群的科普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气象科普服务效果。
(四)统筹资源,促进创新。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布局。创新技术手段,提升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综合效益。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科技传播中的积极作用,拓宽公众获取科学知识的渠道,实现大众化、社会化气象科普传播。
第四条 气象科普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申报和评估考核工作。
成立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和本办法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单位申报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分为3类进行申报:综合类、示范校园气象站和基层防灾减灾社区(乡镇)类。
(一)综合类申报范围包括:
1.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或独立兴建的具有气象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公共科技教育活动场所。
2.气象行业中具有气象科技展示、教育功能的气象业务、科研场所,如气象台(站)、观测场(站)、雷达站等。
3.气象相关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或野外观测站、农业试验站等。
(二)示范校园气象站类申报范围包括:建有校园气象站、并依托校园气象站开展气象科普活动的各类学校。
(三)基层防灾减灾社区(乡镇)类申报范围包括:积极促进气象预警信息传播,面向居民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有效提高公众应用气象信息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城市社区或乡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 综合类
1.具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气象科普活动场所,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和设备。在显著位置设有公告栏,公示基地的开放制度。
2.重视科普基地工作,有分管领导负责。
3.制定科普基地的发展规划,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建有日常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4.有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5.积极参加每年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及各地方组织的科普活动,发挥示范作用。
6.每年开放天数不低于30天,年接待人数不低于5000人,有条件的科普基地可常年开放。有固定的解说词。
7.经常开展或参加经验交流、工作培训和理论研讨等,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的宣传。
8.积极推进气象科普基地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
(二)示范校园气象站类
1.建有人工观测气象站和能对4个或4个以上气象要素进行观测的自动观测气象站。
2.重视校园气象科普工作,有分管校长负责。
3.将校园气象站和气象科普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有校园气象站管理制度,定期研究、检查、总结气象科普工作。
4.有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教师或兼职培训人员,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5.成立气象科技兴趣活动小组,组织学生连续2年以上定期开展气象观测和记录,并将资料存档。依托校园气象站定期开展校园气象科普活动,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6.命名后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气象学会对校园气象站的指导,并积极参加有关交流、培训等活动。
7.积极推进校园气象站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
(三)基层防灾减灾社区(乡镇)类
1.建有气象科普长廊或专栏,农家书屋或社区阅览室、文化室,存有气象科普读物。
2.重视气象科普工作,有所在地分管领导负责。
3.将气象科普工作列入当地年度工作计划。
4.建有气象信息员队伍,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5.能够准确及时地将气象预警信息传递到辖区内的基层防灾减灾社区(乡镇),经常开展气象科普活动,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6.积极参加气象防灾减灾相关交流、培训等活动。
7.积极推进基层防灾减灾社区(乡镇)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所在地气象学会审核同意后,向领导小组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活动的组织、受理、审查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组织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对拟认定单位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真实身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逾期和匿名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示后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颁发证书、牌匾。命名单位材料需报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备案。
综合类命名为“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示范校园气象站类命名为“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示范校园气象站”。基层防灾减灾社区(乡镇)类命名为“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基层防灾减灾社区(乡镇)”。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起,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保留“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名称。对考核优秀者,鼓励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对考核不达标者,提出警告,并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到期仍未达标者,将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宣传封建迷信、伪科学的。
(三)损害公众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气发〔2005〕141号)废止。